按照相关
法规,开发商交房日期延迟三个月的行为是合法的。如若开发商未能按期交房,
购房者首先应向其发出催告令要求尽快交付房屋;如果催告令发出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仍未履行交付义务,那么购房者可依法请求
解除合同,除非
当事人之间另有其他特别约定。然而,法律并无对此事项做出具体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未作任何特别约定时,经购房者催告后,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而对于购房者未曾进行过催告的情况,解除合同的权利则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