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竣工应该限定的最长允许延长期限在相关的法律
法规领域尚无明确定义和规定。具体的情况如下所述:
首先,除了因为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导致的施工周期延长之外,假如房屋建设的预期完工日超过了买卖双方曾经达成过的共识,那么违背承诺的一方将立即被视为需要支付
逾期违约金。
其次,如果工程延期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三个月,那么作为购买者的一方就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要求解除合约,并且可以废除这个合同;如果买卖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对解除权做出特别的约定,那么在另一方
当事人提出敦促后,解除权的合理行使期限将会被设定为三个月之内。
最后,如果在经过了适当的催促之后,任何一方仍然不能够
履行合同中的条款,他们都有权利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为此承担
违约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