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房屋过程中遇到了品质上的问题时,业主应积极寻求解决办法来维护自身权益。其中最常见的方法之一是与房东进行协商,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
法律诉讼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若发现存在于租赁期限内的品质瑕疵,业主有权依据相关
法规要求房东对其进行修补。进一步来说,如果这些品质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住房的日常使用,那么业主便有权利解除
租赁合同,同时向房东提出
赔偿要求,以弥补因品质问题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当业主认为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而请求降低时,应当以
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作为衡量标准;反之,若业主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而请求提高时,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准确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
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