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房屋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时,卖方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即依照房屋交割日期次日起算,每日起始计算时间段每延迟一天,将以总购买款项的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违约款项。此举旨在区分买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收房手续。具体而言,可分为
逾期60日内及逾期60日后两个阶段。
2.若逾期未满60日,则开发商应每日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三作为
违约金。
3.若逾期超过60日,买方有权选择终止
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在收到
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60日内全额退还所
购房屋款项。同时,开发商还须按照逾期60日以上的标准,每日向买方支付房款的万分之五作为未能按时交楼的
惩罚性赔偿。然而,买方亦可选择继续履行原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需承担更为严重的
违约责任,即每日需向买方支付房款的万分之五作为未能按时交楼的代价。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