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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农村房屋质量问题由谁负责

在乡村地区,若出现新建住房质量未达到标准的情况,通常情况下需要由负责施工建设的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房屋设计与建造的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有义务确保所完工的住房具备坚实可靠的质量基础,且各项指标均需满足我国现行的建筑安全法规和技术规范。
当房屋处于其应有使用寿命范围之内时,一旦出现了由于质量问题引发的财产或人身损失,房屋所有者即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施工单位提出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最新修订: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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