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关于
土地所有权以及
使用权产生的争议时,首先应鼓励各方
当事人积极协商并寻求和解。如当事人无法自行达成合意,可以寻求当地乡镇政府下属的土地管理部门协助进行调解。然而,如经过反复协商与调解仍未有效解决争议,便需要对争议涉及到的单位间的矛盾向上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而针对个人之间或者是个人与单位之间的
纠纷,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责进行裁决。若争议方对于相关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处理结果表示不认同,其有权自接到
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30日内,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