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
房屋质量问题时,可向开发商提出以下
赔偿请求:因修复房屋所引发的
逾期交付损失补偿以及无法修复而被迫
退房的
经济损失赔偿。作为
消费者权益的捍卫者,
购房者有权就此问题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协商,并要求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对问题进行有效整改;若房屋质量问题已无法得到修复或者虽经修复却依旧未能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购房者则可行使法律权利,向开发商提出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之诉求,同时寻求其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所有相关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