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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在哪告状

倘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和约要求如期交付房屋,业主有权向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同时,业主还享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提出诉讼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若开发商出现晚于合同约定日期交付房屋或买方出现拖欠购房款项未及时缴付等情况,在接到双方的催促告知后,超过了三个月的合理宽限期仍然未能得到妥善解决,那么任何一方都有权申请解除这份购房协议。倘若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或双方当事人购房合同时未对此作出具体约定,则在经过另一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可延长至三个月。若另一方当事人并未发出催告通知,则解除权人自得知或应当知晓解除事项发生之日起,有一年的时间来决定是否行使解除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新修订: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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