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房屋征收拆迁的问题时,如果房屋被拆除并失去其原有实体形态,那么根据相关规定,相关人员须向政府部门提交
房产证注销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第二十八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当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
当事人均可提出房产证的注销申请:
(1)不动产实体的消失;
(2)权利人自愿放弃所持有的
不动产权;
(3)不动产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或收回;
(4)由人
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的消灭;以及(5)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此外,若不动产上已设定
抵押权、地役权或已办理
预告登记,而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因主动放弃权利而申请
注销登记的,申请人还需提供
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