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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以要求延期交房么

业主在通常情况下不被允许推迟收房日期。倘若业主以没有充分理由为前提而拒绝对所购买房屋进行接收,那么自书面交房通知中所明确的交付使用日期开始,房屋出现毁坏、消失等风险均将转由该业主来承担,除非是法律对此类事项有所特别规定或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着另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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