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通常情况下不被允许推迟
收房日期。倘若业主以没有充分理由为前提而拒绝对所购
买房屋进行接收,那么自书面交房通知中所明确的交付使用日期开始,房屋出现毁坏、消失等风险均将转由该业主来承担,除非是法律对此类事项有所特别规定或是双方
当事人之间有着另行约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