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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庭提
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明确规定,以下几类案件具有特定的法定归属法院权限:
首先,与不动产相关的
纠纷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负责审理;
其次,关于港口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诉讼,则应由港口所在辖区的法院予以处理;
最后,对于涉及到
继承以及
遗产分配等相关诉讼,应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判。除此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在进行起诉活动时,必须提交书面的
起诉状,并且需要按照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起诉副本。若在撰写起诉状方面遇到困难,您亦可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起诉,但在此种情况下,需将口头诉求详细记录在案,并向对方
当事人如实反映这一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
民法院专属
管辖:
(一)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
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第二百六十六条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4、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