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具有一定可塑性的。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交易的各方即买卖双方,均有权利就可能存在的遗漏事项或者无法详细阐述的情况,进行补充约定以进一步完善合同细节。并且,在不改变合同公平性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对原有合同条目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若涉及到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需要变动,只要这个变更行为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
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那么
购房者与卖方都拥有绝对的权力,与开发公司进行协商,共同探讨商议后确定的内容,并将其明确地体现在合同的
补充条款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