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一房二卖”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出于某种目的,擅自将同一套房产出售给两位不相干的
购房者。从客观事实出发,可以看出开发商具有明显的欺骗意图,因此很有可能构成《
刑法》中所规定的
合同诈骗罪。如果开发商在与他人签署、
履行合同过程中,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
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话,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还会被处以
罚金。因此,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一房二卖”不仅是一种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更是一种严重的
违法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