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出现不可归责于承租方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承租方应及时收集灾害现场照片、相关部门证明等证据,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解除合同。
(二)对于合理损失,如寻找替代住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物品损失等,承租方要保留好费用票据、物品购买凭证等,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要求。
(三)若因承租方自身过错导致租赁物损坏,承租方应积极与出租方协商解决方案,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在不定期租赁里,若不是承租方的问题,让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损坏、没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承租方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后,承租方有损失,通常出租方要赔偿。像自然灾害让租赁房屋损坏不能用,承租方找新住处的费用、物品损失等,出租方要赔。
3.要是承租方自己过错造成租赁物损坏等损失,就自己承担。具体责任划分得看实际情况和证据,按法律判定。
结论:
不定期租赁中,不可归责于承租方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方可以解除合同,出租方一般承担赔偿责任;若因承租方过错致损,由其自行承担,具体责任依实际情况和证据判定。
法律解析:
《民法典》明确规定,在不定期租赁里,当出现不可归责于承租方的情况,造成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且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时,承租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后,出租方通常要对承租方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像自然灾害使租赁房屋损坏无法使用,承租方找替代住所的额外费用、物品损失等。不过,若损失是由承租方自身过错造成,就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在实际中,责任划分要根据实际情况,依靠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大家在租赁过程中遇到类似的问题,不确定责任如何划分或者不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在不定期租赁中,若因不可归责于承租方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方依民法典可解除合同,出租方通常要对承租方损失担责。如自然灾害使租赁房屋损坏无法使用,承租方解除合同后,出租方需赔偿其寻找替代住所的额外费用、物品损失等合理损失。但若是承租方自身过错造成租赁物损坏等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解决措施与建议:
1.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租赁物毁损、灭失等情况的责任承担方式,避免纠纷。
2.承租方遇到不可归责于自身的租赁物毁损、灭失情况,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后续主张赔偿。
3.若发生纠纷,双方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分析:
(1)在不定期租赁关系里,若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方的原因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法律规定,承租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合同解除后,对于承租方因此遭受的合理损失,如寻找替代住所的额外费用、物品损失等,出租方通常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若损失是由承租方自身过错造成的,那么损失需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具体的责任划分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定。
提醒:
遇到租赁物毁损灭失情况时,双方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导致损失,可要求对方担责;若自身有过错则自行承担,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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