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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延期交房维权找哪个部门

若遇到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消费者可选择向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反映问题;亦或是进一步诉诸至人民法院寻求解决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若出卖方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或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义务,则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请求解除该合同。然而,若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并未对此作出约定,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便被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发出催告,则解除权人自得知或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其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新修订: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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