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到开发商
逾期交房的情况,
消费者可选择向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反映问题;亦或是进一步诉诸至人
民法院寻求解决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若出卖方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或买方未能按时支付
购房款项,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义务,则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请求解除该合同。然而,若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或双方
当事人并未对此作出约定,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便被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发出催告,则解除权人自得知或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其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