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
逾期交付房屋协议的过程中,按照规定的标准,承诺的
违约金如下:对于每一次逾期交付,需向购买者支付总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对于发现任何因承诺的
违约金过高而提出减免要求的情况,应根据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30%这一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反之,若发现承诺的违约金过低导致实际损失无法得到充分补偿的情况,则应根据实际损失来确定新的违约金数额。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