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房屋所有权纠纷诉讼案件中,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如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结;而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须予延期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延长六个月之期,若仍需继续延期,则应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报批准。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