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易过程中,若买卖双方严格按照约定执行,那么
定金应被视为抵减价款的支付方式或者直接退回给买方;倘若由于不可预知的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等自然要素导致无法签订正式的
购销合同,双方对于协议以及追加协议中的具体条款也未能达到共识以致无法签署,这种情况并不归咎于任何一方时,定金是有权被退还的;此外,如果卖家单方面违反约定导致交易无法顺利完成,那么定金可被退还并
双倍赔偿。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