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品房交易中涉及到的
定金退还事宜,通常情况下有以下两种解决方案:
(1)若双方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且各方均同意解除原有的
房屋买卖合同,则买方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约定要求卖方如数退还所交纳的
定金;
(2)如双方无法就定金退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且定金退还的条件正是导致整个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得以有效履行的根本性
违约行为,那么作为买方将不再享有请求返还定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