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工程进度推迟、相关政府审批程序缓慢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延迟所引起之房屋交付
逾期现象,此类情形应视为合理的延期交付。即,延期交付为房屋竣工时间的顺延,针对此种情况,我们建议给予开发商适当的宽限期,待其妥善布置后便可顺利交房。然而,对于非正常延期交付的情况,我们提供以下几种维权策略供您参考:
首先,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
购房者可自行前往或委托律师代表与开发商进行面对面沟通,详细阐述自身遭遇的
延期交房困境,并提出协商和解的诉求,如要求
赔偿损失等。若能与开发商达成共识,则可避免诸多不必要的纷争。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若与开发商协商成功,双方应以
书面形式明确和解条款,防止任何一方在日后反悔。
其次,向当地
消费者协会投诉。在面临延期交房问题时,向消协投诉亦是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若与开发商协商无果,购房者可向开发商所在地或房屋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维权。尽管消协的裁决对双方并无强制性约束力,但可能对开发商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从而使其承受一定的压力,因此,该方法具有一定的实际效果。再次,向房屋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购房者还可向房屋建设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对开发商予以相应
处罚。尽管如此,房屋建设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较为有限,通常仅拥有
行政权力,缺乏
民事审判权,仅能对开发商实施处罚,却无法采取
强制措施要求其及时且全额地对业主进行补偿。因此,对于业主反映的问题,房屋建设管理部门只能在其中发挥调解作用。
最后,提
起诉讼。若以上所有维权途径均尝试过后仍未能与开发商达成和解,业主可选择通过
诉讼途径维护权益。然而,诉讼过程繁琐复杂,可能会给业主带来诸多不便。业主可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
违约金,或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诉讼过程中必须具备充分的
证据支持,因此,业主务必妥善保存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相关证据,例如采用录像、文字记录等方式
固定证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