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21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当
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或未按约定执行
合同条款时,该方需要承担对另一方实施履约行为、补充替代性解决方案以及
赔偿经济损失等多项
违约责任。另外,第五百八十四条也明确指出,如果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未能
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带来了实际损失,那么损失
赔偿金额应该与
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相匹配,这其中还包括了在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之后,对方原本有机会获取到的潜在收益;然而,损失赔偿金额不能超出违约方在
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由于违约行为可能会引发的最大损失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