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须满足特定条件方可向公众公开销售,仅当开发商具备进行商品房预售所需的各项资格后,购销双方便可依据相关规定签订预售协议。对于开发商而言,预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首先,预售方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且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其次,预售方必须已全额支付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再次,预售方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投入的开发资金必须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严格要求;
最后,预售方还需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