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民事纷争案件
诉讼的过程中,通常需要遵循如下四个重要步骤:
首先,必须精心撰写
民事诉讼状;
其次,
当事人需向具备适当
管辖权力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同时提供相关的精确
证据材料以供参考;接下来,务必依照人民法院所发出的相应书面通知,严格遵守时间规定,积极参与诉讼审理活动;
最后,如果对
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或者裁定表示异议,应当在收到
判决书后的十五日之内,或者收到
裁定书后的十日之内,向上诉法院提交书面请求进行
二审,同时附带上二审上诉状。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