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缺乏
购房资质的情况下交
付定金且无法退还。根据相关
法规,房地产开发商可以通过认购、预定、预订等方式向买方收取
定金以
担保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然而,倘若由于
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未能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署,便应遵循法律中有关定金的规定进行处理。若是由于非当事人双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订立,那么卖方有义务将定金如数退还给买方。值得注意的是,当市场调控政策使得购房者丧失
购房资格或降低其购买力时,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
购房合同并收回定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