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
诉讼过程中可依法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相关权利。根据法律规定,
当事人以及
法定代理人享有一定的委托权,他们可以选择委托一名或两名
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在此过程中,受托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经过委托人亲笔签字或加盖印章的
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必须详细载明委托事宜及其权限范围。在实际操作中,
诉讼代理人如需代为承认、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或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行动,必须事先获得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
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