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支
付定金之时,
定金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同时,通常情况下,若交纳
定金后,
当事人对
合同条款无法达成共识从而使得合同未能顺利签署的,此种情况是不适用于
定金罚则的。再者,当其中一方未按约定时间展开协商或者擅自更改认购书中的重要内容,进而导致
买卖合同未能如期签订的,此时适用于定金罚则。另外,若因
不可抗力、突发事件以及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一方当事人有充分合理的理由无法
履行合同义务的,在此种情况下,也是不适用于定金罚则的。最后,若
卖方违约,一般需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反之,若
买方违约,则定金将不予退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