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逾期交房通知书的效力问题,既具有实际意义,又不得将其视作免责依据。在一般的
买卖合同中规定,卖家应于合同预设的时间段内向买方交付标的物。如果卖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过买家有理有据地催告后仍无法将货物交付至3个月之久的合理时间范围之内时,买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应的损失提出
赔偿要求;若卖方仍无正当理由
逾期达三个月以上并始终未能提供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买方有权选择撤销与卖方签署的合同,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后果及其损失均由卖方独立承担。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