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交易过程中,所交付的
订金是具有可退还性的。若出现诸如政策变动、特殊情况或者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买卖双方无法签订正式的
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由于协议及其
补充条款的规定,各方均无法就具体内容达成共识,从而无法完成签约手续,此时,订金便可予以退还。然而,如果是由卖方单方面违约,那么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双倍的订金作为补偿。反之,若是
买方违约,则其无权要求退还订金,并且需要按照订金的金额来承担相应的
违约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