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购
买房产而支付的
定金,如需退还,可就相关事宜与出售方进行友好磋商。在以下五类特殊情况下,所支付的定金是具有法律依据可申请退还的:
首先,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约定的期限内将
购房者已经选定的房源转售给他人,从而导致无法签订正式建屋合同,在此情况下,此类企业应该按照双倍金额
赔偿购房者的定金;
其次,若是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获得及提供有关房屋销售的合法证件,或因其自身原因使得双方无法签署正式合同或合同文件无效,那么此企业应该退还购房者的定金并负担其
经济损失;再次,若双方仅仅因为正式合同与
补充协议中的某些细节条款无法达成共识,但这些问题并不影响认购意向书的内容,以致无法签订正式的建屋合同,此时双方均不构成
违约行为,相应的定金应全部退还给购房者。
最后,若认购意向书中对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条款没有明确的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且双方在此方面也未能达成一致而导致无法签订正式建屋合同,开发商有义务退还购房者支付的定金。除以上五种情况外,如有并非由
当事人双方过错引起的意外事项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顺利缔结,负责销售的机构应当退还购房者所交付的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