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项目
逾期未予交付而导致暂停偿还
购房贷款这一问题,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该种方式实属无效。因为房屋购买贷款是由购买方与相关金融机构依据严格合法手续达成的合约,其涉及的双方都有各自明晰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根据约定,金融机构应按期将购房贷款发放给购买方,而购买方则需按照约定的期限进行还款。在
购房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购买方在任何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
逾期交房或者无法交房)都必须承担起还款的责任。因此,购买方无权单独决定暂停
偿还贷款。然而,房产项目逾期未予交付的确对购买方造成了实质性的
经济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