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仅仅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准时交付住房便断然拒绝
偿还贷款。这原因在于
购房者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购房者同负责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之间分别构成了两种相互独立且具有内在联系的
法律关系,前者表现为两者在购
买房屋过程中所达成的
买卖合同关系,而后则是与贷款过程相关的借贷这种
债权债务关系。依照
民法领域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由此两种关系在客观上无法直接对另一方产生
法律效力,故不应因购房者遭遇开发商延迟交房等
违反合同承诺的行为,从而导致其在应付贷款方面对贷款机构不负有责任。通常情况下,当购房者向银行
申请贷款业务时,作为贷款发放的金融机构,他们将明确在
借款合同中规定:自贷款资金发放之日起,
借款人与由开发商等组成的第三方就该房产所涉及的品质、条件、所有权等问题所引发的任何争议或矛盾,都不会影响到贷款银行的利益,借款人也无权以任何借口抗拒还本付息的还款义务,必须严格遵守贷款协议,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若开发商持续地拖延交房,购房者应首先以
书面形式要求对方加快推进工程进展,如若催告无效,可尝试召集其他业主共同商议,前往当地房管部门提出投诉,申请解决该项目可能存在的不合法问题,争取早日实现房屋的顺利交接。同时,购房者还可考虑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和
合同条款,向开发商提出解约诉求,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同时根据双方的
违约责任划分,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
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房产公司长时间
逾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购房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予以增加,按实际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