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争议时,
当事人可选择以下几种途径寻求解决方案:
(1)协商解决。即通过双方在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进行积极对话与交流,互相理解,尊重对方意见,最终达到和谐共处,从而化解矛盾纷争。
(2)
仲裁解决。如先前已签署相关仲裁协议或合同中有仲裁条款,那么当争议产生后,双方应依照该协议或条款向相应仲裁机构提交申请,由后者依据法律规定,公平公正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如果双方认同此项裁决结果,则争议可望顺利得到解决;否则只有一方能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以便使争议得到合法有效的解决。
(3)
诉讼解决。也称为
打官司,这是在出现争议且不满足协商解决或仲裁解决条件时,当事人以法律手段作为最后退路的一种方式。具体来说就是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由后者根据事实真相及法律
法规加以审理,并做出具有
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若当事人顺利执行生效的裁判,便可实现
纠纷的解决;但若有人不服从判决,将拒绝执行,此时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
刑事案件的侦查、
拘留、执行
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
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
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
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
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