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处理两份合同同时未履行的情况时,我们将严格遵循“先签署生效”的原则。也就是说,
首先签署
买卖合同并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方,将依法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后签订该买卖合同的买方虽然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却有权利依据法律规定向卖方追究其
违约责任。
其次如果某一位买方已经合法地从卖方手中获取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他/她必须要坚决维护自己所取得的权益,体现出
物权优先的原则。再次若买方尚未能够有效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则需要坚持实施“先占有优势”的原则。
最后,若其中一方已经按照买卖合同内容合理地履行了相应义务,那么他/她则需尊崇“先履行合约”的规则。当出现一方
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存在瑕疵的情形时,他们应接受法律的制裁,承担起继续
履行合同、弥补损失或承担
赔偿责任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