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
一房二卖”究竟是属于普通
民事纠纷还是更加严重的
合同诈骗犯罪问题,我们需要深入剖析以下两点:
首先要关注的是
卖房者主观上是否存在
欺诈行为,这种行为是否出于恶性目的或动机,试图冒犯他人并侵占他们的财务。
倘若卖家并没有贪婪之心,只是希望通过高价售出房产获得更多利润,且未有任何企图独自占有对方支付的款项,此类情况只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
违约责任即可;
然而,若卖家在最初就根本没有打算将房产交予买家,继而令对方执行并不存在的
合同义务,从而私自占有其所缴纳的款项,显然这样的行为已然构成
合同诈骗罪。
其次,我们还需观察其客观操作层面,即卖家是否真正利用了
房屋买卖合同这一交易平台,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了对方的巨额资金。
在处理
合同违约的民事
纠纷案件中,通常情况下
当事人仍然具备行事能力,能够在发生争执之后归还全额
购房款,或者他们会主动积极地与买方商谈并接受退还的相关款项。
然而,如果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房二卖”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呈现为
行为人在收到房款后,毫无正当理由地既不遵守合同约定也拒绝
退款,甚至携款潜逃或肆意消费,导致款项无法追回。
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合同诈骗罪通常包含主观行为人和客观实践两个层面,其中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就是行为人是否存在恶意
侵占他人财产的主观意向;
另一方面,行为人是否通过欺瞒手段在签订和
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受害方实施诈骗行为,攫取了大量财物,并且达到特
定金额。
对于“一房二卖”的具体案件来说,由于卖家在出售房产的整个过程中必须隐瞒已经将房产出售或者已经
抵押给他人的实情,因此,这个过程本身就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特征,因此,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关键便落到了卖家在一房二卖时期望有无侵犯他人财产的主观意图。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