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对实施
刑事拘留行为的,其最长期限为满30个自然日。然而,针对那些流动作案者、屡次犯案者或群体行动中的主要疑犯,公安机关有权在
拘留期限结束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
递交申请进行审查批准;若遇到特殊情况,经报请授权许可,审查批准的时长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与此同时,人民检察院需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做出最终决定。因此,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最长拘留期限应为30个自然日再加上可能的延长审查批准时间,即30天+1-4天=31-4天,总计最长期限为31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