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者所实施的“
一房两卖”行为,这并非简单的违约问题,而是
欺诈手段。对于这类
可撤销合同的相关方及
无效合同的参与者来说,自他们知晓这种情况起计,需在一年内向相关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解除合约的申请,同时要求开发商偿还己支付的
购房款项附加利息,并且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额外
赔偿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
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