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租用
停车位的实际操作中,业主与运营机构之间出现了争议或
纠纷,合情合理的做法应以尽量避免激化矛盾为宗旨,积极寻求和平公允的
处理方式——友好磋商。
如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迅速向具有
管辖权限的人
民法院提出
申诉,声明并保护己身的被侵害的合法权益。
对
承租方而言,在签订车位
租赁协议之时,务必审慎对待签约的权利主体资质问题。
首先,应核查停车场的全部
产权是否归属开发商或是全体业主,确定权属后才能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分析合同中的各项详细条款,尤其是注意其中可能存在的免责条款、付款期限及
违约责任等关键信息。
如果获得的结论是该停车位为全体业主所有,那么在
租赁合同中,开发商便失去了作为适当的合作方这一角色地位,它们无法再享有收取停车位
租赁费用的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
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