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建筑物在保修期间发生质量问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履行保修义务,同时还需要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
赔偿责任。然而,若问题出现在保修期之后,通常由
消费者个人来承担维修责任,且该情况下并无
赔偿。但是,如果由于开发商的疏忽或恶意拖延导致质保期满后问题依然存在,或者因多次修理仍未能解决问题导致质保期满后的问题,那么开发商必须对此负责并承担相应赔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
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
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