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应法律规定,对于房屋质量的认定可被划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达标准。在此所称的主体结构,乃是指房屋中各个主要构建之间相衔接并承担受力功能的平面或立体构成形式,其是否符合严苛的技术规范要求,比如强度、韧性以及稳定性方面,都需要有充分
保证以应对建筑物本身可能遭遇的各种负载力。举例来说,涉及到地基设计、承重墙修筑等重要环节,只要这些关键部位出现了结构性崩裂、倾斜乃至倒塌等极端情况,我们就应果断判断主体结构存在严重问题。再者,根据相关
法规,凡是因房屋质量存在问题而直接影响到购买者享有该房产的正常使用方式及目的时,同样可以视为质量存在缺陷。例如,无法保持正常的供水供电、隔音效果不佳等状况,都可归类为此类严重影响房屋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范畴之内。最后,如房屋出现渗水现象、地面失稳产生空鼓甚至墙面掉落等连带问题,则均可归纳至“其他普通质量问题”之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