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房屋质量问题的
三倍赔偿规定,需以双方法定签署的房屋
销售合同中所明确列出的为准。遵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规之明文规定,如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有任何
欺诈行为发生,均应依照
消费者的需求增加
赔偿其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且赔偿货币额度须等于消费者
代购商品或接受服务所需的等额花费。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房屋开发公司在销售环节中若出现以下五类情况,导致合同宣告无效或被依法撤销、解除时,买受方有权申请归还
购房资金与利息、赔偿实际受到的经济损失,同时,亦可以向卖方提出申请,令其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1)开发商故意隐瞒未能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真相或提供了
伪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故意隐瞒所销售房屋已然设定
抵押权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然出售至第三者手中或所售房屋符合
拆迁补偿安置条件的事实;
(4)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开发商未向买方如实告知该房屋再次
抵押给了其他第三方之事实;以及(5)在商品房买卖
合同签订之后,开发商再次将该房屋出售给其他第三方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
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