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银行之间所缔结的关系通常被视为信贷借贷者与提供资金支援的卖方之间的关系,因此,若房产工程出现停工烂尾现象,一般情况下并不应由银行承担
赔偿责任。反之,业主在面对房产烂尾问题时,擅自停止
偿还贷款,实则构成了
债务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违约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形之下,强烈建议广大业主切勿采取擅自暂停还款的行动,而应当寻求合法有效的渠道以保护自身的应有权益。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二十条因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