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举涉嫌
违法。在房地产市场中,业主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是贷款契约关系,因此,通常情况下房屋项目未能如期完工并非银行方面的过失。然而,由于房屋资源的毁损,业主擅自中止借贷合约却是构成了
债务违约的严重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因此,作为业主,最好不要贸然采取这类措施,应寻求法律途径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二十条因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