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有关
当事人委托律所进行辩护的情形下,律师所需支付的服务费用理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案件所产生的
诉讼费用,却往往由
败诉的一方承担起责任。《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原则上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但凡
胜诉方自愿承担的情形,则不在其列。当案件呈现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态势时,人
民法院将依据案件的具体详情,审批确定各方当事人平均分担诉讼费用的数额。若在共同
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败诉后,人民法院将会根据他们对于诉讼标的的实际利益关联程度,审批确定各当事人独自承担诉讼费用的具体比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条亦有明文规定,
二审人民法院若需变更
一审人民法院先前做出的判决或裁决,须对原有的诉讼费用负担决定作出相应变动。同时,第三十一条指出,经过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反之,若无法达成合意,该责任将交由人民法院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
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