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开发商存在不满,您可前往相关地市的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税务机构、消防大队及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管理和执法单位进行投诉。至于如何选择合适的渠道,这要根据所涉及的具体问题而定。例如,如果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得到妥善处理,则您适宜向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反馈和投诉;倘若开发商未能依法履行其签订的合约,此时您便可通过
诉讼途径寻求解决方案。通常情况下,人们会选择向房管部门进行投诉。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
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