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出现约定的解除情形时,承租方应留存好相关证据,如合同约定事项达成的书面材料、聊天记录等,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行使解除权并通知出租方。
(二)若因不可抗力需解除合同,承租方要及时收集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据,如政府发布的灾害通知、房屋受损的照片视频等,尽快通知出租方并协商后续事宜。
(三)出租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承租方要保留好出租方做出该表示的证据,如录音、书面声明等,然后书面通知出租方解除合同。
(四)出租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承租方先进行书面催告,留存好催告的凭证,在合理期限过后出租方仍未履行,再解除合同并通知对方。
(五)出租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方收集好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等相关证据,书面通知出租方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