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贵方与开发商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
收房时应支付的
违约金事宜为合法及公正之条款,那么,该开发商出于提前规划和安排,通常将会在其所建楼宇竣工后,以书面电邮或电话播送的形式告知各位委托人前往办理解约手续。若某位委托人未能按照预定的日期履行收房义务,开发商有权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收取相应金额的物业管理费用以及适当数额的
滞纳金。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