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觉察到质量方面存在问题,首要之举应是寻求开发商的帮助,缘由在于
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有着明确的契约关联。开发商肩负着
商品房的生产以及销售之责,对于所出售的商品住房质量具备最终的责任界定。在开发商对购房者作出
赔偿之后,他们还将依据问题所在及其相关协议条款追溯责任方并要求维权赔偿。
若是开发商仍未能妥善处理事件,或者购房者对开发商给出的解决方案感到不满,那么
当事人便可以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质量问题的鉴定。此外,也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至于住户,他们有权选择直接
委派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专业单位对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既可作为
诉讼赔偿的重要
证据,也能够为后续解决问题提供有力支持。
倘若以上通道均无法解决问题,那么购房者则有权利依循法律
法规和自身利益诉求,向开发商提起
仲裁甚至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