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
商品房质量问题时,首要步骤应是直接联询开发商。这主要是由于购买方与开发商家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合同关联性。作为商品房的制造商及经销商,开发商对于商品房的品质负有最终的责任。若开发商须向购买方作出
赔偿,他们将有权依据商品房质量问题的原因,按照
合同条款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赔偿。
若开发商未能妥善处理此类
纠纷,或者买家对此类处理结果并不感到满意,那么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寻求该机构的帮助。同时,购买者也可以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相关单位,对所
购房屋进行全面的鉴定,并进一步将其鉴定报告作为
民事赔偿纠纷中的重要
证据之一。
若上述两种方式均无法有效解决相应问题,那么购买者在保留其权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相关
法规及其实践情况,依法对开发商发
起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