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购买过程中发生纠结乃司空见惯之事,身为
消费者,许多朋友在遇到此类纷争时,往往无从抉择应求助于何种机构以平息纷扰。在此,我稍作解释,以便诸位在面临类似困惑之时能有所参考。若在购
买房产过程中产生了
法律纠纷,这通常会由本地的人
民法院受理;然而,当涉及到房地产
合同争议时,便成为人民法院的专有
管辖范畴。明确区分各种
纠纷类型及相关
管辖权归属是至关重要的一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诉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享有管辖第
一审民事案件的权力,除非法律另行规定。因此,关于公民个人间的一般性
房产买卖合同纷争,均将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当涉及针对公民的
民事诉讼时,其裁判权归属于被告
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定居之地区的人民法院;当被告户籍所在地与常驻地不相符时,则交由
当事人实际长期生活居住的地方的人民法院审理。总而言之,对于一般的针对公民的民事诉讼,其裁判权通常归属于被告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但对于房产
买卖合同纠纷,我们不能简单地套用这些常规的管辖规则,而是要依据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原则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