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如期交付房产,
消费者可寻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协助与调解。据悉,负责全国房地产相关事务的管理权责,归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通过送达法定的催告通知文书,督促开发商加快进度,尽速完成房屋的交付环节,同时亦有权对由于开发商迟延交付所导致的超期利益损失进行合理索赔。如经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之期限后,开发商仍然无法如约履行交房义务,且未能提供合法合理的解释或理由,那么消费者则有权利单方面解除
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及时返还已经支付的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此外还需相应承担因
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
经济赔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